11月27日,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校车超员一案在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校车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520元;余某某作为幼儿园负责人,对校车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520元。
被告人余某某系晴隆县某乡镇私立幼儿园负责人,2017年6月5日早上,余某某请王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接幼儿到园里上学,因严重超员,于2017年6月5日7时30分被该镇派出所当场查获。经查,该小型面包车不具备校车运营资质,且核载人数为7人,但查获时该车实载15人(其中幼儿13人)。
校车运营安全不仅关系儿童的安全,而且牵动着千万家庭的神经,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教育引导作用,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案通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20余名幼儿园园长对该案庭审进行了旁听。
车祸猛于虎,校车安全重于泰山,通过此次公开审理与宣判,为校车戴牢了“紧箍咒”,为孩子们编织了一张“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