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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检察:依法对11名涉非法盗采锑矿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时间:2026-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非法盗采锑矿犯罪的韩某、令狐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其中9人涉嫌非法采矿罪,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前检察机关已对其中10人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4月,韩某、令狐某某等9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晴隆县大厂镇某地,多次非法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锑矿。截至被查获时,该团伙非法开采的锑矿价值已达15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另查明,代某某、余某某2人明知韩某等人的锑矿石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韩某、令狐某某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锑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余某某2人明知锑矿石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韩某、代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维系生态平衡、保障民生福祉的宝贵财富,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开采。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收购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矿产资源保护法治底线。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收购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共同守护好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锑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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