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用一起真实案例,提醒每一位乡亲:野外用火,千万莫存半点侥幸!
2025年3月,正值春耕农忙,被告人刘某某在晴隆县某村租用地里除草,为了图省事,把杂草堆在一起,掏出打火机一点——“烧了算了,省得搬!!!”
可她忘了:那天风大、天干、草枯。
火星被风一吹,瞬间引燃周边植被。她和家人拼命扑救,火还是烧远了。
最终,刘某某的不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茶地、旱地也被烧成焦土。
经我院审查认定,刘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律不是吓你,是真的会判刑!刘某某的十一个月,就是身边人、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