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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检察:一把火烧来十一个月刑期!
时间:2026-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耕忙,清明近,天干物燥风又大。


田间一根烟头、地头一堆草灰、坟头一张纸钱……


你以为的“小事一桩”,可能转眼就是“牢狱之灾”。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用一起真实案例,提醒每一位乡亲:野外用火,千万莫存半点侥幸!

真实案例:一把火,烧来十一个月刑期


2025年3月,正值春耕农忙,被告人刘某某在晴隆县某村租用地里除草,为了图省事,把杂草堆在一起,掏出打火机一点——“烧了算了,省得搬!!!”

可她忘了:那天风大、天干、草枯。

火星被风一吹,瞬间引燃周边植被。她和家人拼命扑救,火还是烧远了。

最终,刘某某的不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茶地、旱地也被烧成焦土。

经我院审查认定,刘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检察官说:春耕清明,这些“习惯”很危险







这些底线,不能越



法律不是吓你,是真的会判刑!刘某某的十一个月,就是身边人、身边事。



撰稿:旷登艳

一审:杨思艳

二审:李双凤

三审:查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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