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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检察:11人因盗采锑矿及收赃获刑
时间:2026-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余某某等11人非法采矿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其中,韩某9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余某某等2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6年以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已对38名涉非法采矿犯罪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25人已获刑,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锑矿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非法开采价值达五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收购或交易。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等涉矿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坚决守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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