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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人民检察院院情简介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原位于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始建于1955年,初期仅3个工作人员,4个临时检察员,文革时期被取消中断,后于1978年恢复重建,面积336平方米,由于功能单一,年久失修,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已不能满足检察事业发展的需求。20066月,在上级院和县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下,我院新技侦楼建成投入使用,位于晴隆县东街,建成面积2420平方米,并建有职工食堂、车库、办案工作区、警示教育基地等辅助设施,办案和技术楼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推进了我院科技强检步伐,先后建成了三级专线网、局域网、信息发布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VOIP语音系统、电子邮件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及检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等。随着装备设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一、基本情况

  1、编制及职数情况:现有政法编制33名,实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28人,工勤编制6名,实有5人。

  2、班子成员情况:现有班子成员5名,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政工科科长1人。

  3现有内设机构按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大部制分有五部两办共7个,分别是公诉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政工部、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按改革前的编制划分有12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监察室。

  二、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3.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5.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6.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8.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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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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