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2、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各项检察工作目标和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受贿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县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6、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州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抓好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做好控申部门的举报工作。
10、抓好检察技术工作应用,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适用;抓好科技强检方面的人、财、物、装备的配备,为办案服务。
11、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级人民检察院干部的任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管好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检察宣传等工作。
13、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预算单位构成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属县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
(三)部门人员构成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总编制人数51人,其中政法干警行政编制45名,工勤编制6名,现有在职人员48人,退休人员17人,聘用人员20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2017年年初预算资金9,427,629.82元,其中人员经费7,203046.44,元,公用经费398,883.38元,项目经费1,825,700.00元。
三、财政拨款情况:2017年一般预算拨款收入9,427,629.82 元, 预算支出9,427,629.82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7,203046.44元,占总支出的76.4%,公用经费支出398,883.38元,占总支出的4.23%,项目支出1,825,700.00元,占总支出的19.37% 。
四、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单位资金全部属财政拨款,没有其他拨款,无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五、本级预算为单位的汇总预算。
六、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无预算,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装备款)我院严格按照黔府办[2015]46号文件规定采购, 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单位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七、预算绩效信息及管理工作
2017年度预算除人员工资、公务费及社会保障支出外,无预算绩效支出。对于追加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支范围,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没有挪用或者改变项目用途,没有超标准、超规格购置业务装备,保证专项资金用到了实处。
八、国有资产使用占有情况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地址莲城镇五家大田,办公用房面积4041平方米,公车保有量10辆,对需报废的车辆、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严格按照程序处置,先向财政申请等后才处理。2017年初资产总额14,540,527.78元,其中:流动资产2,402,048.96元,固定资产11,973,478.82元,无形资产165,000.00元。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