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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1月14日在晴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时间:2018-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八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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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4日在晴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成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忠诚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坚持司法为民,全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49件222人,批准逮捕85件12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90件241人,审结起诉161件214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件1件1 人、故意伤害案件12件12人、强奸案件2件2人、“两抢一盗”案件21件39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件1人、毒品案件12件16人,赌博类案件2件9人。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63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23件(次),对不服法院一审生效判决的1件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认真开展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和办案回访工作,有效完成党的十九大等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配合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法律服务。结合脱贫攻坚,依法开展司法救助3件。积极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依法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动牵头推动形成贵州省首家“少年司法一体化”改革工作模式,做法成效获省委改革办转发并上报中央改革办,州、县领导对改革工作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建成启用全州检察机关首个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基地、办案区,有效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亮点。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活动,组织开展集中宣讲40余次,发放宣传册1万余份,聘请90名中小学教师为法治宣讲员,有效推动“法治进校园”全覆盖。

二、强化责任担当,始终保持惩防腐败有力

主动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开展职能、机构、人员等改革工作。始终保持惩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以反腐败实际成效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坚决惩治腐败。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件7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2人,属重特大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深入开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蚕食群众获得感的案件3件3人,对基层“蝇贪”进行了有效打击,积极营造基层良好政治生态。

注重职务犯罪源头预防提出预防检察建议9次,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调查报告10件,预防职务犯罪分析报告9件。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183次,受教育人数1193人。通过移动短信平台向干部职工发送廉政短信4000余条。

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加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共不批准逮捕64件99人,不起诉33件4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78件;提起抗诉1件;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份,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探索法律监督新模式,建立驻莲城派出所检察室,拓展监督领域和范围。

注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维护。深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加强与市监、环保、林业、国土等行政执法单位的联络沟通,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完善督促履职工作机制,提出检察建议37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6次,促成专项整改活动36次,全力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加强对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围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违法的法律监督。共纠正漏捕4人,纠正漏罪6人,追诉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1件次,纠正审判违法1次,提出监管活动检察建议17份。联合司法局深入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19件案件19人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主动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主动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贯彻落实州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三宝、茶马、莲城、安谷以及南环路、沙子2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设立检察联络室,把检察工作开展到群众身边。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影响贫困地区稳定和发展的刑事犯罪。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落实县委政府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帮助协调人畜饮水、通村通组公路等工程项目

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切实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做到案件诉前程序与提起公益诉讼成案率100%,省检察院审批同意率100%,人民法院诉求判决支持率100%。关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公益诉讼取得更好工作成效。

主动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深入重点项目施工企业和重要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指导建章立制5次,组织召开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2次,参会企业近20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3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30余次。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91次,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用,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4人次,与上年同比下降90.5%,有效净化了县域社会投融资环境。

五、注重创新发展,努力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办案责任制,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提升。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并重,90%以上的案件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并负责,办案时限大大缩短,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69件,做到“三个亲自”(亲自阅卷、亲自提讯、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司法亲历性进一步凸显。

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以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推进年”为契机,加强大数据建设应用工作,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有序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贵州检察队伍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20余个应用系统建成使用,切实增强科学管理和监督活力。

六、注重强基固本,加强队伍素能建设

持续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创设“新时代学习大讲堂”,举办政治培训9期,参训387人次,开展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主题演讲比赛等活动,干警“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开展先进示范党组创建活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提升机关党的建设水平,党支部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1名干警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1名干警被县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持续深化队伍素能提升。共选派46名干警到国家检察官学院、省检察院、州检察院以及州委党校、县委党校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培训4期,参加各级检察机关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16期,开展各业务条线系统操作全员培训2期,各部门自主开展一对一帮扶培训,257人(次)参加了学习培训,干警的素质和能力明显提高。

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检。深化“党建约谈?动态考核”工作机制,激发工作活力。深入开展“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不足,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干警纪律作风明显转变。召开干警家属代表座谈会,传递严管厚爱的检察工作氛围,借助家属力量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监督,推进阳光司法

依法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参加检察活动28人(次),旁听检委会讨论案件和观摩出庭公诉活动21人(次)。积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2人(次)。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报告或通报重大工作和重大事项5件(次),及时办理回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3条,代表满意度100%。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检察、监督检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机制,搭建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平台。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公开法律文书15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0条,接待律师阅卷、会见、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39人次,其中网上受理预约申请26人(次),开通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媒体平台正常运维,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代表、委员以及长期关心支持检察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院检察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不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监督、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有待提升。二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三是全员信息化应用能力不强,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信息化对检察工作的助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四是检务公开方法不多,宣传工作不够深入,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还需进一步提高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我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总任务,忠诚履职,为新时代晴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始终把牢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坚决履行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检察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忠诚履职,严惩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坚决维护公共安全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治理有效的法治环境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推动建设更好水平的法治晴隆。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等,突出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牢牢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坚决杜绝和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展现检察新作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

五是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特殊独特作用。及时认真研究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实现检察工作和监察工作的无缝对接,推动对职务犯罪的精准打击、有效防范,努力在更好层次更高起点上持续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

六是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线,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着力完善综合配套措施,深化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不断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效能。加大大数据建设应用力度,强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熟练掌握程度,增强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七是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坚持从严治党治检永远在路上,扎实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县委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工作,奋发有为,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有效落实,为晴隆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报告用语说明

 

1.少年司法一体化(第2页第3段第3行):以保护少年司法权益为核心,将涉及保护少年司法权益的领域进行整合,形成以少年司法权益保护为重心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多个部门合力的一体化工作新模式。

2.民事执行监督(3倒数1段第5):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两法衔接(第4页第1段第3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4.社区矫正(第4页第2倒数3行):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5.羁押必要性审查(4页第2段第1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公益诉讼(第5页第2段第1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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