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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7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时间:2017-11-10  作者:  新闻来源:晴隆检察  【字号: | |

2017年11月7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成刚

 

县人大常委会:

现我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向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也是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

——强化公益诉讼工作思想认识,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全面筹划和安排。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专门召开会议听取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筹划和安排。明确指出要以曹建明检察长“开展生环境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树立检察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模式。

——强化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坚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业务学习,选优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针对公益诉讼工作薄弱环节,以最高检“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为契机,检察长亲自带头、狠抓改进、补齐短板,采取调配人员等方式选优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要求民行办案部门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定位,树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诉讼兼具法律监督职责意识。

——强化工作落实,解决到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我院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把责任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保障。采取检察长亲自与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学习考察等有效措施,调动办案部门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性,为办案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发展

二、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特殊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方式。

——准确把握公益核心,突出重点,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必须坚持诉讼的目的是对公益的保护,严禁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私益,严格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差别,不能以保护公益为名,打破诉讼平衡。我院始终坚持全面履职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确保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对公权力监督这一基本属性,重点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期间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

——清理家底,主动出击,多渠道、多途径深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我院对近几年来开展督促起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所发现的线索进行排查,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检察及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线索,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等有关机关移送的线索、运用转化好媒体反映、群众投诉的线索,收集相关行政部门近年的执法办案情况,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认真排查和筛选,从中发现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

——围绕公益诉讼工作重心,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案件。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以大气、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及执行情况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实地察看企业污水处理、废气排放、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通过查看相关手续,询问周边住户和企业主、实地拍照固定等方式固定企业污染生态环境的相关证据。所办理的4件案件中,其中两起案件信息被最高检《检察日报》采用,以充分的办案实践,提供鲜活的公益诉讼案例

三、审慎行使权力,坚持依法规范监督,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始终,着力提升办案质量

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的边界,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民行科和张云同志分别被省院评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强化证据主导诉讼意识,精准立案,成案率100%。我院慎重履行诉前程序,规范诉前检察建议的程序和内容,注意与诉讼请求相衔接,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全面调查了解案情,查阅各层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划分,避免提起诉讼后出现撤诉、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期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诉前程序与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达到100%。切实以公益诉讼为助推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强化对涉案证据的收集及审查,确保省院审批同意比率100%。为保证提请省院审批的公益诉讼案件质量,采取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专家咨询,向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了解情况等多种调查方式,及时掌握案件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为提起公益诉讼做好基础和铺垫。检察长亲自靠前指挥,对于案件线索的摸排和上报、案件讨论、调查取证等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组织办案组成员共同研究决定,提出参考意见和可行预案,确保省院审批同意比率100%。

——强化庭前准备及庭审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认可检察机关认定事实,诉求判决支持率100%。全面紧扣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基本点,对出庭预案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出庭诉讼效果。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在办理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虚假证据,为获取大量证据,打破被告方证人心理防线,迫使其承认出具的协议和领条系虚假的事实,在庭审现场出示污染现场提取的证据,证实行政部门证据不真实。最后,人民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关心、支持,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加强与各方面沟通协调,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立足县情和检察工作实际,狠抓公益诉讼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报告得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主要领导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寄予厚望并作出批示。借助“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省、州、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分别到我院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执行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指导办案,确保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实务研究不足,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参考,办案人员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上级院采取办案指导组的形式,集中管理与动态跟进相结合,加强办案规范指引指导办案,采取异地管辖和指令管辖的方式,减少对基层院办案的影响。

——强化各内设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院着力强化检察一体化格局,完善内部机制强化沟通联系,挖掘内部潜力,形成合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各内设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对内设机构力量进行整合,强化联合作战,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办理的4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两件来自于内设机构提供的线索,达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0%的比率。

——强化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意见,用审判的标准指导公益诉讼工作调查方向。我院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做到事前听取法院对案件诉讼主体及是否达到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实践要求,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审判新趋势、新动向,主动向法院审判人员阐述公益诉讼工作特点和现实要求,增进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案件质量。

五、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

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较好地完成了办案任务,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办案人员不适应公益诉讼工作要求。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案件事实始终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能力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理论研究不足,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的执行问题等均未明确。三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整改措施过于简单。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实质性整改,或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或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情形并未得到改变。

六、下步工作打算

我院将以此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巩固和发展公益诉讼工作良好局面。继续把开展全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开局良好、行稳致远。检察长对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要问题直接过问,重要案件直接督办,重大敏感复杂案件主动牵头协调,甚至主动担当案件承办人,依法审慎处理,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大局稳定、影响经济发展。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队伍素质能力。把全员学习培训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阶段,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素能培训,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案件信息获取能力,提升案件审查办理能力。同时,注重对公益诉讼专门人才的培养。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今天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坚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以及县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工作会越干越好,我们也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报告相关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藉此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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